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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意金”并非“定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前收取“购房诚意金”,并与排号、认购等行为挂钩,这种资金并不具有“定金”性质。定金具有担保效力,担保未来双方将签订具体买卖合同,缴纳定金之时,双方已经明确标的物以及价格。
交上几万元“诚意金”才可以买房,是买房人不得不接受的一项“规则”。2007年12月,沈阳的沈长征对这项“规则”提出了挑战,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返还由“诚意金”而孳生的“不当得利”。2007年12月4日,这起中国首例诉“购房诚意金”案一审宣判。
2007年8月29日,沈长征向开发商提出申请,要求开发商退还“诚意金”,开发商称还要等15天之后才能返还。因对开发商的拖延行为不满,沈长征将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商返还3万元所产生的利息160元。沈长征主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返还,而开发商认为,即便返还利息,也只能按照存款利率计算。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笔款项应从被告同意退款之日(8月29日)起算,而不是从交款日期(8月21日)起算;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判决被告一次性支付给沈长征“购房诚意金”的利息66.35元。这个案例就是在法律上“购房诚意金可以退吗”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解答。
部门定性
2009年11月,针对不少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屋预售前收取“诚意金”的行为,知名房地产律师——京华律师事务所的秦兵和徐斌律师在表示:大量收取诚意金的行为有非法集资的嫌疑,存在极大的风险隐患,急需金融监管部门出台相应政策和管理办法加以界定和约束。因此无论是作为居间介绍还是作为买卖双方中的一方代理人,都不存在什么诚意金问题。购房者一定要看清合同具体条款再签字,尤其是诚意金的处理方式。
据了解,收取诚意金的行为在国外属于非法集资,但中国由于存在法律监管真空,已经“约定俗成”地成了行业的普遍行为,甚至被房地产商们标榜为“使购房行为公平、有序的营销方式”,律师们认为此种行为将消费者置于非常弱势的地位,其权益根本无法得到保障,同时给房地产市场秩序以及金融市场秩序带来极大风险,因此呼吁相应建设主管部门和央行、银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尽快出台相应政策和管理办法加以界定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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