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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 (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 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六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一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五十二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五十三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第五十四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六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八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前期物业管理方案 (一)
一、XX项目物业分析:
1、物业地域范围开阔,封闭性交强
2、购置物业人员层次较高,属于房地产市场尖端客户群体,其对居住的私密性、安全性要求较高,并且具有相当强的物业消费承受能力;
3、购置物业用途复杂,有居住类要求、有办公类要求、有会所类要求等;
4、物业管理为混合式管理,即有河道及市政道路的管理,又有客户私有设施及服务的管理。
二、根据以上分析,对XX项目物业建议如下:
1、建议在保洁管理方面实行两个分开,即河道及市政道路的保洁工作与针对业主提供的保洁工作相分开。因为,河道及市政道路的保洁工作是属于项目区域内具有公共及社会性质的工作,其对具体的环境卫生标准及人员素质与直接为业主提供保洁服务的要求不同,分开管理有利于降低物业管理成本,必要时可以通过物业公司将该部分工作对外进行分包处理。
2、突出物业管理的两个体系,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体系以及针对业主的管家式的服务体系。
三、物业管理提供日常服务的内容:
1、对河道的清理与水质的保护(如通过种植水生性绿植改善水质、根据季节放养鱼类加强河道景观效果;
2、对市政道路的保洁;
3、对业主庭院环境的保洁(主要集中在季节更替时,如刮风导致的尘土积累或落叶)?
4、24小时水电维修;
5、对业主生活垃圾的定时清运;
6、对水、电、燃气等设备日常的保养与维护;
7、项目范围内绿化的种植与养护;
8、业主能源费用的代收代缴;
9、定期花木杀虫及灭鼠;
10、暂住证等社区性证明的办理;
11、业主院落档案的管理。
四、物业特约服务-管家式服务体系:
1、管家的服务,是指由管家负责,带领包括保安、保洁、厨师、司机等为主人提供尽可能完善的服务,针对玉河项目提出的管家式服务,应理解为通过物业管家的努力为业主提供尽可能多的服务,随时解决业主提出的关于生活、出行等方面的需求。
2、管家式的服务建议由2至3人24小时专职负责三到四位业主随时有可能提出的服务要求,业主有需求只针对所负责管家提出,由该管家负责尽可能的解决业主提出的问题;任何针对业主的.服务均需由物业管家陪同。这样,业主提出的要求有专人负责,避免了处理问题相互推托的情况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同时对业主的各种服务也同样由该物业管家带领陪同,增加了业主对物业人员的认同感并且避免陌生工作人员带给业主的不安全因素。
3、管家式服务的内容:
A、业主订购报刊的派送(报纸需经过熨烫,免费)?
B、带领工作人员完成业主提出的家政服务要求(付费)
室内清洁
搬家、搬物
地板、地毯的清洁养护
代收洗、补、烫衣物
室内插花、装饰
代购日常生活用品
车辆清洗服务
家庭看护管理
宠物看护管理
C、为业主提供车辆接、送服务(付费并需要提前预约)
五、XX项目的安全保卫管理:
1、保卫部门日常工作内容:
24小时固定安全岗位的值勤
24小时流动岗位的安全及消防巡视
车辆停放的安全管理
特殊时间段道路车流、人流的疏导管理
2、保卫部门的设施设备:
中央控制室
与中控室连接的门禁对讲系统
设像监视系统
电子巡更系统
业主院落重点部位(厨房)设置烟感报警系统
停车管理系统(如有大规模公共停车位需要管理)
安防器材(对讲机、灭火器、警棍等)
3、保卫部门提供的委托性特约服务:
礼仪性保卫
短途护卫(主要为业主携带贵重物品外出时对人员安全护卫)
(以上两种服务提供时需要有物业管家陪同并属付费项目)
六、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体系的建立
业主物业的安全性是本项目物业管理的关键所在,除提供一般保卫方式外,还应建立联动体系,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及时控制事态发展,将业主的损失降低。应急处理体系流程如下:
1、遇有突发事件,业主通过门禁对讲系统向中央控制室报警(或直接找物业管家);
2、中央控制室接警情后分别通知所属物业管家、片区巡视保安、备勤保安赶赴现场,控制事态不继续发展;
3、由物业管家向值班物业经理汇报现场情况;
4、物业经理根据物业管家对现场情况的汇报决定是否报警(110、119、120、999等)
前期物业管理方案 (二)
公司所属前期驻点项目客服部:
为有效开展驻点现场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实现管理工作程序化和服务工作标准化,实施品牌战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相关文件,特制定前期驻点项目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暂行方案。
一、总体目标实施规范管理,保障服务质量。
二、明确前期驻点项目物业管理架构和相关岗位职责
1、明确前期驻点项目物业管理架构
公司对前期驻点项目物业管理实施专人负责制,统一标准对下设的各前期驻点项目客服部进行垂直管理,同时完善服务质量监督保障体系,即设立前期驻点项目品质保障部,由督察员按照《前期驻点项目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暂行方案》和《员工手册》实施有效监督管理。
2、建立和完善前期驻点项目相关岗位职责。
三、建立和完善规范的工作流程和服务标准
(一)明确客服部工作计划
标准:由前期驻点项目物业顾问实行每周工作书面报告制度。
1、每周五下午17:00时前提交本周项目工作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签约户数、未签约户数、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客户意见和需求分析、工作改进意见、开发建设单位工作动态、工程现场情况介绍等。
2、每月提交现场施工进展情况书面报告和项目工程进度记录表
报告内容包括:工程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工作改进意见、开发建设单位工作动态。
3、下周工作计划 和重点。
4、合理化建议、意见
5、其他
(二)明确前期驻点项目负责人每周例会制度工作计划
1、每周例会通报各部门前期驻点工作情况,同时提出下周工作计划和重点
2、研究分析各部门工作报告
3、研究分析物业管理新动态
4、实施培训和沟通
5、研究分析服务质量报告
6、其他
(三)建立和完善前期驻点项目物业服务质量监督保障体系
1、建立前期驻点项目品质保障部,确定质量监督员
2、明确工作程序
a、督察员每天不少于对各部门驻点现场实施2次监督检查,并据实记录,不规范服务现场纠正。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待人接物、仪容仪表、就餐、劳动纪律、现场秩序维护、清洁卫生、礼仪规范等。标准按照《员工手册》规定执行
督察员每周下午17:00前提交书面报告和分析改进意见
b、每月督察员书面调查销售部现场主管及现场直接联络人,同时对相关数据进行分析研究
具体调查内容,附XX物业公司前期驻点项目服务质量调查表
督察员每月底前提交书面报告和分析改进意见
c、每季度前期驻点项目负责人书面调查开发建设单位法人或直接负责人,( )同时对相关数据进行研究分析。
具体调查内容,附XX物业公司前期驻点项目服务质量调查表
前期驻点项目负责人在每月首次例会上提交书面报告或直接负责人,同时向公司办公会报告。
(四)协调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建立客户报告制度
1、制定规范的联系函制度
2、建立和规范例会制度
3、协助建立客户联系报告制度。
四、建立长效的改进机制
1、成立前期驻点项目物业管理服务研究机构
2、研究机构目前主要工作任务
a、研究和总结 项目开盘秩序实施计划
b、制订和完善前期驻点项目负责人、物业顾问及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现场管理制度、员工手册等。
c、编写物业管理服务方面培训通用的教材
d、有计划编写各项目物业管理方案
e、有效实施形象策划系统
f、有计划实施各楼盘的物业管理员工内部培训
g、做好新技术、新材料、新方案的研究工作。
前期物业管理方案 (三)
一、物业管理前期筹备工作
(一)管理人员、水电工、保安人员,应提早介入了解图纸熟悉房屋结构、性能、水电管道布局,智能化安防监控系统等管理中应注意事项,加强培训,为往后提高、保养、维修、保值、增值打下基础,为业主解决后顾之忧。
(二)建立整理楼宇的详细资料,组织整理设备档案,资料档案及业主资料,做到档案齐全,有序管理。
(三)依据相关文件及本小区住宅特点制定《小区业主公约》,《管理处岗位职责》,以及员工的规章制度。
(四)制订详细的设备,设施维修,房屋保养计划和检查制度,《水电设施、设备巡检计划》,《公共照明维护计划》,《监控与消防系统维护计划》等。
(五)规范各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人员调配岗位培训,一个月内所有员工必须全部到位,并针对项目管理特点现场培训,提高实用素质。
二、接管后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一)设接待处,白天有专职人员接待住户,处理服务范围内的公共性事务,受理住户的咨询和投诉。服务做到"十二字方针"(即礼貌、热情、友善、乐观、主动、平等)。
(二)安防工作:
1、保安人员着装统一、整齐,待人要文明礼貌、热情。
2、保安倒班制:实行24小时值班和巡视。
3、门卫进出管理要严格,来访车辆要登记,搬迁货物需由业主开具证明条。
4、充分发挥小区24小时电视监控系统、TV分割镜头监控系统、入户梯口电控防盗锁,搞好社区智能化管理。
5、做好消防工作,建立防火、防盗责任制,定期检查消防器械。
6、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开展消防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7、配有消防系统设施设备,能随时启用。
8、小区内出入口设有明显标志,各组、栋及单元(门)、户有明显标志,订有突发火灾应急方案。
9、加强与市保安和临近派出所联系,建立联防,共同维护楼区安全,以创造良好治安环境。
10、车辆收发卡并由保安员指挥进入车库和停车场,外来车辆未经许可不得入区,自行车、摩托车和电动车派专人管理。
(三)为了保障小区内公共秩序和全体业主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公司处罚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1、各业主(住户)应将全部常住人员情况如实填写在《业主入住登记表》中,并留下紧急联系办法;
2、小区内公共区域的公共秩序维护由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及保安人员有权对违反小区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纠正;屋内安全由业主或使用人自己负责;
3、本小区实施准封闭式的保安管理办法,管理公司保安人员全天候24小时值班,业主(住户)应主动配合管理公司工作,防止各业治安事件的发生;
4、各业主(住户)不得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口,不得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利益或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
5、为了保障业主利益,凡个人携手箱、包装箱及大件物品离开小区,需事先填写《物品搬迁登记表》经管理公司核实同意(房屋使用者需经业主签名同意)方可离开;
6、凡住户搬离小区应提前通知管理公司,并填写《物品搬迁登记表》,经业主签名同意、经管理公司核实后方可离开小区;
(四)环卫绿化工作:
1、公共部位卫生区,派专职卫生员做到垃圾日产日清,楼道每3天清扫1次,楼梯扶手每3天擦洗1次;共用部位玻璃每季清洁1次;路灯、楼道灯每半年清洁1次,及时清除小区内主要道路积水、积雪。
2、生活区按幢设立垃圾箱,垃圾实行袋装,定点堆放、定期清运。
3、二次装修房屋共用部位保持清洁,对乱贴、乱画,擅自占用和堆放杂物现象定期清理。
4、做好二次供水卫生检查,定期清洗,并做好水质检验报告书;公共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每季度检查1次,及时清掏;化粪池每半年检查1次,每年要清理一次。
5、聘请专职园艺工对小区内的绿化进行细心保养和修整,按照绿化的不同品种、不同习俗、不同季节、不同生长期,适时确定不同的养护重点,制定不同的养护计划,为小区提供一个优雅的环境。
(五)环境和卫生管理规定
为了保持小区的干净整洁,为全体业主创造一个安全、文明、优雅、舒适的生活环境,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本住宅区内实垃圾袋化管理,各业主(住户)倾倒垃圾时应系好垃圾袋口,投放到楼前垃圾箱内。
二、本住宅区内任何公共场所均不得随地吐痰,不准乱倒垃圾、杂物、污水和随地大小便。
三、切勿将垃圾、菜叶、布屑、胶袋、废纸和硬壳等杂物投入下水道内,如使用不当而导致堵塞或损坏时,业主(住户)应及时通知管理公司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四、住宅区内任何公共地方,均不得乱涂乱画乱贴,违者应负责粉刷、更新费用,如属儿童所为,应由家长负责。
五、凡在公共场所乱贴、乱派广告、标语、传单者,除责令期限期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外,还将视情况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六、豢养宠物的业主(住户)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妥善管理好自己的宠物,不得让宠物大声嚎叫以及在公共场所大小便。
七、保持小区的安静,不得在休息时间(12。00-14。00,19。00-8。00)制造噪音。
八、爱护小区绿化、不践踏草地、攀折花木,不在公共场所晾晒衣物
(六)加强二次装修跟踪管理,业主委员会协助管理处与业主签定二次装修有关规定的协议,每天检查一次,协调好邻里关系,引导业主按规定装修,共同护房屋质量。
(七)积极开展便民服务,建立热线电话,方便业主,为业主提供中介电话,方便业主购机船票、请保姆、请钟点工等。
(八)根据本小区情况,做到微笑相迎,热情周到,文明服务,竭尽努力让业主满意。
三、小区车辆管理规定
1、自觉遵守小区交通管理规定,爱护道路,公用设施,不乱停乱放;
2、管理区域内车辆行驶停放应注意前后左右规定的安全距离;
3、车辆管理员应提醒车主停放好车辆后锁好车门,调好防盗系统至警备状态,车内贵重物品应随身带走;
4、机动车辆在物业区域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严禁超车,机动车辆在物业范围内禁止鸣号;
5、不准在小区内任何场所试车、修车、练习;
6、不准辗压绿化草地损坏路面、损坏路牌和各类标识,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7、不准在人行道、车行道、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机动车辆只能在停车场指定车位内停放,非机动车必须停放在专用场地内(消防车、警车、救护车除外);
8、不损坏停车场消防、通信、电器、供水等公用设施;
9、保持停车位清洁,不得将车上的杂物和垃圾丢在地上,有漏油、漏水时,车主应即行处理。
四、管理模式
(一)拟采取的管理方式
服 务质量是企业生存之本,管理处必须贯彻以下标准:管理无空挡,服务有标准,投诉有反馈,办事有时限,考核不迁就,奖惩有力度,满意见真情。物业管理要上水 平,就要发挥社区整体上下功夫,形成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公安派出所等部门紧密联系的"共建"机制。
(二)管理处组织机构
1、办公室:
(1)负责日常事物,代收代发报纸信件
(2)检查楼宇和绿化养护、保洁
(3)协调处理邻里关系
2、工程部:
(1)负责房屋质量检查
(2)建立设备设施维保计划
(3)做好日常维修保养工作
3、财务部:
(1)管好用好财务
(2)负责日常收管理费、租金、代收费等
(3)统购日常维修器材、分发器材
4、保安部:
(1)选好保安员搞好培训,管好保安
(2)加强消防检查,做好防火防盗维持小区良好治安秩序
(3)与街道建立联网治安,加强周边环境安全
(三)管理人员的配备
1、项目经理1人,全面负责小区日常事务管理。
2、物业主管及客户服务4人,负责楼宇的检查服务及收费等。
3、水电工6人,负责小区日常水电及工程维修。
4、保洁工20人,负责小区公共卫生,全日制保洁。
5、绿化工2人,负责小区绿化日常养护。
6、保安14人,24小时值班。
五、物业管理服务承诺
我 公司将以"以人为本,科学管理,依法办事,真诚服务"为宗旨,在该小区管理中采用以往的成功经验以外,将在以下几个方面作新的尝试:我们将引进系统工程的 方法技术,提高一体化管理水平,采取计划目标管理、全面质量管理、督导管理协调管理等先进的管理方法。根据ISO9001:2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国 际标准中有关服务行业的要求,探索并逐步走上物业的管理标准化之路;始终强调把服务业主(住户)作为管理的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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