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网上关于“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这个话题很是火热,主编也是针对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经纪和估价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经纪和估价活动及相应房地产市场管理行为。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经纪和估价,应当遵循合法、平等、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业务活动和结果。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在业务活动中获悉的交易当事人的资料,保守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违法利用其所获取的信息。第四条 市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法对房地产市场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和管理。
发展改革、工商、价格、建设、税务、劳动、国有资产管理、银行监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房地产市场行为进行监管。第五条 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市场监管的要求,建立房地产信息系统,作为房地产交易、管理的操作平台和有关房地产交易、管理信息的发布平台,实现对房地产市场的动态监控。
除依法公开的信息外,使用房地产信息系统应当进行数字认证,以获取相应的操作权限。
信息系统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由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六条 鼓励和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成立和完善相关房地产行业组织。房地产行业组织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组织章程,实行房地产行业自律管理。
房地产行业组织应当积极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时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从业水平。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经营第七条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禁止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房地产开发,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擅自在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
禁止销售前款规定的违法开发建设的建筑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其销售行为提供法律见证、经纪、公证、贷款等服务和便利。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在申报立项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项目资本金,在商业银行设立专户存储,专项用于项目建设。商业银行办理项目资本金存储手续后,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项目资本金存储证明。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资金包括项目资本金,项目资本金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发展改革部门不予核准立项,建设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预售前,项目资本金账户余额应当不低于项目资本金10%,并在项目取得规划验收合格凭证后,方可提取使用。
在符合提取使用条件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前款规定的项目资本金挪作他用,商业银行不得拨付。
商业银行出具不实资本金存储证明或者不按本条规定拨付资金的,银行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在征信记录中作不良行为记录。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10日内,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和经营过程中的主要事项,应当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予以记载并及时更新。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之前,应当合理确定销售价格,并报价格监督执法部门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经备案的销售价格,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房。确需调整销售价格且调整幅度超出备案价格15%的,应当在调整价格前办理备案变更。
价格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房地产开发价格行为规则,引导、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自主定价。第十二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付清地价款,并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
(二)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七层以下(含本数)的商品房项目已封顶;七层以上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地面以上三分之二层数;
(四)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五)预售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利且未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查封、扣押;
(六)项目资本金账户余额不低于项目资本金10%;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得直接出售或者以内部认购、内部认筹等方式变相出售商品房。
您好!
经济适用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房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房地产交易:是指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等市场行为。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交易过户套数:是指报告期内已办理交易过户手续的商品房屋总套数。
交易过户面积:是指报告期内已办理交易过户手续的商品房屋总建筑面积。
交易过户金额:是指报告期内已办理交易过户手续的商品房屋交易总金额。
租赁金额:是指已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各类房屋的租金金额。
契税:是指由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买卖、交易或赠与等发生房地产权属转移时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赋。
营业税:指对销售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额按率计征的一种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原值或房产租金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
营业税附加:是指对交纳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缴的营业税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城市维修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印花税:指对在经济活动中或经济交往中书立的或领受的房地产凭证征收的一种税赋。
个人所得税:指个人将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转让、出租或其他活动并取得收入,就其所得计算征收的一种税赋。
保证金:指按照有关规定,个人将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转让时,就其应纳税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计算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
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是指由政府依法设立的,由房地产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地产交易机构为房屋权利人办理交易过户等手续所收取的费用。
房屋权属登记费:是指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产权登记时按照国家政策收取的费用。
其他:指不属于以上类别的其他税费,如土地收益金、土地出让金等。
应征:是指按照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各单位及个人应该交纳的税费金额。
实征:指由有关部门收取或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代征实际收到的税费金额。
可预售面积:是指报告期内,经批准预售仍未竣工的商品房面积连同上期结转的可预售总建筑面积之和。
合同备案套数:是指报告期内,向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预售商品房屋总套数。
合同备案面积:是指报告期内,向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预售商品房屋总建筑面积。
合同金额:是指报告期内,向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预售商品房屋总交易金额。
成交套数:是指报告期内,已办理交易过户手续的存量房屋总套数。
成交面积:是指报告期内,已办理交易过户手续的存量房屋总建筑面积。
成交金额:是指报告期内,已办理交易过户手续的存量房屋的交易总金额。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现房抵押:是指抵押人以自有房屋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购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金融机构代其支付剩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该金融机构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抵押金额:是指抵押物的实际价值。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租赁面积:是指已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各类房屋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纪经等活动的总称。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是指按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包括:房地产评估、房地产咨询和房地产经纪等机构。
从业人员:是指报告期末,在房地产价格评估、经纪等领域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人员。
执业资格人员:是指报告期末,取得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的人员。
从业资格人员:是指报告期末,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的人员。
业务量:是指导报告期内,专营或兼营房地产价格评估、经纪等业务所涉及的估价额、交易额等。
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
房地产价格评估:是指对房地产进行测算,评定其经济价值和价格的经营活动。
房地产价格评估总收入:是指房地产专业估价机构从事土地、房产价格等评估业务所得的评估费收入。
评估标底物总价值:是指房地产专业估价机构从事土地、房产价格评估的各类标底物的价值合计。具体包括土地、居住房地产、商业房地产、工业房地产、其他用途房地产等。
最新房地产名词解释大全最新房地产名词解释大全
利润:是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从事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利润。
房地产经纪:是指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
经纪总收入:是指房地产中介机构从事经纪业务活动所得的中介服务费收入。
新建房经纪收入:是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为开发商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进行策划、包装、销售、招租等经纪业务,并按一定比例收取的中介服务费总计。
存量房经纪收入:是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从事存量房销售、招租等经纪业务,并按一定比例收取的中介服务费总计。
代理交易总面积:是指房地产中介机构代理各类房屋交易的面积合计。
住房置业担保:是指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在借款人无法满足贷款人要求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为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而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行为。
担保保证金: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按其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借款金额的一定比例,从其资产中提留并存入贷款银行,作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资金。
风险基金: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按其担保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的,用于其清算时对其所担保债务的清偿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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