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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官网发布关于《暂时停止适用〈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下称《决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称,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市政府组织起草了《关于暂时停止适用〈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公告称,暂停上述《转让条例》中与“金融机构监管”相关的部分规定,并明确深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模式正在推进改革,政府将接替商业银行成为监管主体。征求意见截至日期为2022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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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全国而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分为行政监管和金融机构监管两种模式。
行政监管要求政府与商业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监管协议,由政府对预售资金的使用进行审核、监管,广州、武汉等城市采用此模式。
金融机构监管要求商业银行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监管协议,由商业银行对预售资金的使用进行全流程监督,北京、上海、深圳、杭州等城市曾采用该模式。
2022年1月26日,住建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全国统一实行预售资金行政监管模式。
深圳于1993年出台《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确立了商品房预售资金金融机构监管模式。目前,市司法局正会同市住房建设局修订《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并按照《意见》要求,构建商品房预售资金行政监管模式。但此举措与《转让条例》实行的预售资金金融机构监管模式不一致,为依法依规推进预售款监管模式改革、确保依法行政,需对《转让条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或者暂停适用。
《草案》指出,考虑到修订历时较久,现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暂停适用《转让条例》有关规定,待预售资金行政监管模式运行一段时间后,再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启动《转让条例》的修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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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研究,《转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相关规定与商品房预售资金行政监管要求不一致。
因此,《决定》拟暂时停止适用上述规定,在暂时停止适用期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按照《意见》和修订后的《监管办法》执行。同时,考虑到市住房建设局正同步启动的《转让条例》修订工作已列为2022年度政府立法计划预备类项目,为给修订工作预留充足时间,拟将暂时停止适用的期限规定为自《决定》施行之日起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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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推进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模式改革,完全是基于市场的现实考量”,国家高端智库研究员宋丁表示,过去单纯依赖商业银行无法保证预售资金的安全,此前出现的烂尾楼、购房者停贷、停供等现象,归根结底都是资金监管层面出现了问题。
宋丁指出,金融机构监管和行政监管这两种模式目前在国内仍是“一城一策”,但从现在的实施效果来看,显然是行政监管更加有利和有效。
他向记者表示,行政监管相较金融机构监管最大的优势就在于,政府给金融机构和开发商之间套上了一层“保险”。政府介入监管后,资金挪用、提前支付等现象能够得到有效规避,有利于整个房地产开发流程中资金的合理配置,进而有助于房地产更加平稳健康的发展。
网友也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模式改革给与积极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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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了解到,截至目前,一线城市方面除已经采用行政监管模式的广州外,仅有深圳此次公开正在推进监管模式改革。
从北京住建局官网可以看到,北京最近一次公开发文是在一年前(2021年11月4日),彼时公告明确,北京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坚持银行监管、政府指导、多方监督、保障建设的原则”,同时记者致电北京市住建局获悉,目前北京确实仍由银行实施监管;上海方面,经记者多方了解,目前也还是金融机构监管模式,不过在今年3月,政府部门曾出手介入资金监管。据悉,当时上海某楼盘的预售资金被要求打入由政府指定的房地产交易资金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理由是该项目之前出现过烂尾停工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监管模式改革尚在推进中,但深圳有部分地区已经开始落地。日前龙岗区某项目就已签订深圳首份商品房预售资金行政监管协议。
深圳商报综合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行业管理条例(2002修正)
在实施二手房成交参考价机制后,深圳近日上线新版二手房交易网签系统,通过与多部门的数据对接,将二手房交易全流程纳入政府监管。
新系统对中介行业的运行逻辑进行了两大调整:一是从“多方委托”变为“独 家委托”,卖方在同一个时间段里只能委托一位经纪人销售房源;二是从“双边代理”变为“单边代理”,买卖双方需有代表各自利益的经纪人。
深圳上线新系统
二手房交易全流程监管
11月19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主办的深圳市房地产信息平台正式上线新版二手房交易网签系统,将二手房交易涉及的挂牌、委托代理、产权核验、购房资格查验、网签备案等环节纳入政府监管。
新系统有三个入口,分别为“我要找中介买房”“我要找中介卖房”“我要自助卖房”。
广东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认为,虽然开通了自助卖房渠道,但由于二手房交易的环节特别多,涉及片区价值、楼盘筛选、房屋安全、价格撮合、资金监管、缴税过户等多个方面,因此通过中介买卖房产仍是市场主流选择。
在新系统中,卖方可在“我要找中介卖房”中,依次完成填写房屋产权校验、房屋状况说明、选择中介、填写卖房信息来发起委托。买方可在“我要找中介买房”中依次填写购房需求、选择中介来发起委托。
为解决交易标的和交易主体真实性问题,新系统要求:一是买方、卖方、中介这三类交易主体都必须实名认证;二是通过与不动产登记部门数据对接,实现对系统内挂盘出售的房源进行产权核验,核验通过的房源将生成唯 一有效的房源编码,实现百分百真房源。
新系统已与民政、社保、不动产登记等多部门的数据对接,在交易重要节点会对房屋权属状态、买方购房资格等重要事项进行自动核验。通过交易流程的全面数据化,使得任何一方如果存在违规操作或隐瞒必要信息造成后续纠纷的情形,都可被溯源。
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认为,新系统可以提升消费者权益保障,提高交易效率。
从“多方委托”到“独 家委托”
避免纠纷隐患
新系统将推动中介行业运行逻辑变化,从“多方委托”变为“独 家委托”。
以往,业主卖房一般会把房源委托给多个中介机构挂牌销售。多方委托,不仅会造成资源浪费,还存在“跳单”等纠纷隐患,买卖双方可能为了少支付中介费,绕开已经提供服务的中介,自行成交或者选择收费更低的中介成交房源。
在新系统中,卖方最多只能委托三家中介机构销售房源。第一家受托机构在委托期限内对房源拥有独 家销售权利。其他两家需待第一家委托期限到期才能作为替补获得委托权。
与此同时,新系统引入了评级机制,根据从业年限、信用状态、专业程度、服务效率、成交业绩等对实名登记的经纪人进行星级评定,并根据评级排序进行系统推荐。
卖方要想快速把房源出手,就需要谨慎选择为其服务的经纪人。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认为,中介从业人员今后将更有动力制定自身长期职业规划、珍视其信用信誉、提升专业能力,从而提升房地产中介行业整体的素质。
拿到委托协议,是中介机构获取售房佣金的前提。正因如此,新系统上线后,各大中介机构都在发力“争抢”房源,赶着发布介绍“独 家委托”优势的一对一管家式服务广告。
为了避免出现乱象,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专门发布通知,严禁各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人员以“返佣”“定金”等不正当方式诱导消费者,或通过胁迫等手段迫使消费者签订委托合同。一旦被举报查实,违规机构及个人将被暂停系统使用权限,同时不良行为记录计入诚信档案。
从“双边代理”到“单边代理”
明晰双方经纪人权责边界
新系统还推动中介行业运行逻辑从“双边代理”变为“单边代理”。
此前,二手房交易中,买卖双方委托的是同一家机构,甚至同一名中介。中介方利用“信息不对称”进行居间撮合交易,为了迅速成交赚取佣金,会出现两个问题:一是不向买卖双方透露真实价格,只进行价格撮合,让卖家不断让价,买家不断提价;二是以牺牲或损害买方权益的方式,与卖方形成“攻守同盟”,将房子以高价甚至是“吃差价”的方式售出。
新系统采取“单边代理”模式,建议买方委托与卖方不同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购置房产,促使买卖双方与各自的受托中介机构形成单边委托关系。卖方经纪人,只用考虑怎么把委托人的房子快速、保价、安全地售出。买方经纪人,只用考虑如何以高效的方式为委托人匹配到高性价比的房源,同时要对所匹配推荐的房源质量负责。买卖双方经纪人权责边界清晰,“各为其主”,以争取委托人在实际交易中的利益最大化。
新系统是否能切实发挥作用,解决二手房交易现存的一些问题,还有待市场检验。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认为,基于“单边代理”逻辑运行的新版二手房交易网签系统一旦运行成功,将会改变我国房地产中介服务底层逻辑,不仅将提高房产流转交易效率,还将更有力地保障消费者权益。
李宇嘉认为,从年初的二手房成交参考价,到最新上线的新版二手房交易网签系统,深圳对二手房市场交易的监管正在加强。二手房成交参考价机制已被一些城市采用,此次“单边代理”的中介运营模式也或将产生辐射效应。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房地产行业的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特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和房地产中介服务,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包括房地产咨询、经纪、评估和其他房地产中介服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开发、交易提供信息、咨询、策划、可行性研究服务的有偿行为。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以促成房地产交易为目的,为房地产交易双方提供中介服务的有偿行为。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评估,是指专业评估机构接受委托,估算房地产价格的有偿行为。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依法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从事开发经营。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从事中介服务。第六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房地产行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法对房地产行业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市房地产业协会)是房地产行业的自律性组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七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法人,包括房地产专营企业和兼营企业。第八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一千万元;
(二)有四名以上持有专业证书的房地产、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两名以上持有专业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三)有按市场价格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四)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经营场所;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增加房地产开发和经营业务范围的,须具备前款(一)、(二)、(三)、(五)项规定的条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取得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到主管部门备案,并申请领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主管部门应在十五日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房地产开发和经营业务时,应当出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第十条 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实行年度审核制度。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出卖或者以出租、挂靠、外借等手段变相出卖开发经营权。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期向主管部门报送房地产开发经营报表。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预售的,应当申请办理《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外销的,应当申请办理《商品住宅外销许可证》。
主管部门受理《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商品住宅外销许可证》申请后,应在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应同时发放许可证。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受其委托的单位刊登房地产销售广告,应向广告经营与发布单位提交下列材料的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一)营业执照;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三)预售的,应提交《房地产预售许可证》。现售的,应提交《房地产证》。外销的,应提交《商品住宅外销许可证》。
不能提供前款规定材料的,广告经营与发布单位不得为其制作、发布房地产销售广告。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地产销售广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楼宇地点、竣工交付时间、售价等;
(二)预售的,应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证号、《房地产预售许可证》证号。外销预售的,还应有《商品住宅外销许可证》证号;
(三)现售的,应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证号、《房地产证》证号。外销现售的,还应有《商品住宅外销许可证》证号。
广告经营与发布单位不得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不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房地产销售广告。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交易的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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